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如何依托地方优势,正确运用税收筹划,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各级领导必须正确对待,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现行全国统一税制实施宏观调控作用存在的问题
对全国统一的税制调节经济来讲,无论是所得税领域还是行为税领域,无论是在工农业为主还是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领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地区间税负不平衡。2、现行同一模式、同一量度的税制,忽视了落后地区的税收特点和经济利益格局以及纳税对象承受能力,加速了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平等和经济发展的不同步。3、全国统一的税收分成比例造成贫富差距更进一步拉大,使区域经济间差距呈进一步扩大态势。4、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范围逐步调整,造成行业间和地域间的税负不平等。5、地方税制不完善。有的地方有税种而无税收,调控功能脆弱,征收成本偏高,很难激发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强化征管的积极性。
二、正确运用税收筹划,用足用活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事先的筹划与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以减轻税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企业来讲,税收筹划追求的是部门利润的最大化,对一个行政政府来讲追求的是区域经济的大发展,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正确运用税收筹划,笔者认为应注重抓住四个重点:一是认真分析地方优势,找准发展经济的突破口。各地可根据地域优势,先发展主导产业,再带动相关产业以求得经济总量的综合发展。二是讲求科学理财,不搞短期行为。通过严格分析、科学测算。以少量的投入求得更多的收益和当地经济的长足发展。三是区分不同的经济基础状况来发展不同的产业,并研究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效。四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税收政策的最大优惠。在不违反全国统一税法的前提下,“放水养鱼,借鸡下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培植地方财源。
三、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各级党政领导和税收业务部门必须思考解决的问题。一是严格依法治税,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只有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才能做到各项经济在同一起跑线上平衡发展,也才能使税收的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实效。二是认真落实好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尤其要认真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运用税收相关理论,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边际财源建设。三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筹划,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税务机关要把税收工作放到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依托税务部门信息来源渠道广、懂经营、会管理的优势,主动地参与政府经济工作筹划,当好政府的参谋。四是提倡文明纳税,礼貌待人,改进工作作风,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现行全国统一税制实施宏观调控作用存在的问题
对全国统一的税制调节经济来讲,无论是所得税领域还是行为税领域,无论是在工农业为主还是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领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地区间税负不平衡。2、现行同一模式、同一量度的税制,忽视了落后地区的税收特点和经济利益格局以及纳税对象承受能力,加速了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平等和经济发展的不同步。3、全国统一的税收分成比例造成贫富差距更进一步拉大,使区域经济间差距呈进一步扩大态势。4、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范围逐步调整,造成行业间和地域间的税负不平等。5、地方税制不完善。有的地方有税种而无税收,调控功能脆弱,征收成本偏高,很难激发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强化征管的积极性。
二、正确运用税收筹划,用足用活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事先的筹划与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以减轻税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企业来讲,税收筹划追求的是部门利润的最大化,对一个行政政府来讲追求的是区域经济的大发展,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正确运用税收筹划,笔者认为应注重抓住四个重点:一是认真分析地方优势,找准发展经济的突破口。各地可根据地域优势,先发展主导产业,再带动相关产业以求得经济总量的综合发展。二是讲求科学理财,不搞短期行为。通过严格分析、科学测算。以少量的投入求得更多的收益和当地经济的长足发展。三是区分不同的经济基础状况来发展不同的产业,并研究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效。四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税收政策的最大优惠。在不违反全国统一税法的前提下,“放水养鱼,借鸡下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培植地方财源。
三、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各级党政领导和税收业务部门必须思考解决的问题。一是严格依法治税,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只有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才能做到各项经济在同一起跑线上平衡发展,也才能使税收的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实效。二是认真落实好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尤其要认真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运用税收相关理论,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边际财源建设。三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筹划,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税务机关要把税收工作放到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依托税务部门信息来源渠道广、懂经营、会管理的优势,主动地参与政府经济工作筹划,当好政府的参谋。四是提倡文明纳税,礼貌待人,改进工作作风,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注意收入临界点,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税法和条例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缴税,超过的,按25%缴税(见表1)。这中间有5个百分点的税收利益,对一些小型企业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我们的筹划思路是:
1、如果企业在资产和从业人员方面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适应政策,比如把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者采购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子公司,就可以把资产和人员这两个指标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同时还可以把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开来。
2、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万元,可以采取递延收入的措施,把部分收入延期,作为下一个年度的收入。
案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交纳企业所得税。1~11月销售收入为36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25.2万元(360×7%),不到30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需交纳所得税50400元(25.2万元×20%)。
这个企业在12月这个月,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90万元,年终汇算收入总额为450万元,按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31.5万元,超过30万元,适用的是25%的税率,需交纳企业所得税78750元(31.5万元×25%)。
显然,这个12月份的收入就是节税筹划的重点,我们要采取合法的措施,把12月份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去。
把这家企业12月份90万元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第一期12月31日之前收回价款三分之二,第二期在下一个年度1月份再收回价款三分之一。那么,这个企业12月份确认的收入就是60万元,全年收入为420万元,按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29.4万元(420×7%),适用的税率仍是20%,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58800元(29.4万元×20%),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9950元(78750-58800),税负减轻率25.33%(19950÷78750)。
对于递延到下一个年度的30万元收入,在以后年度,也可以按同样方法让其适用20%的税率,这样也只需要纳税4200元(30万元×7%×20%)。
通过这样一个筹划,这个企业总体节税为:15750元(78750-58800-4200),总体税负减轻率为20%(15750÷78750)。这个税负减轻率正好是税率从25%降到20%的降幅(5%÷25%)。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规避企业所得税
从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看,大体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几类。大多数企业都是以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目的是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分散经营风险,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但是,从纳税的角度来说,特别是对小型企业来说,这并非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公司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得到的税后分红也要纳税,这就是典型的“重复纳税”问题。
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第二条补充道: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法的意思很明确: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人的实际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如表2所示):
我们建议那些规模不大、经营风险小的企业,以及特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该选择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来从事经营活动。
案例分析如下:
有5个人共同以等额出资组建一股份公司,预计年应税所得额为400000元,在所得税税率25%的条件下,应缴所得税为100000元,税后利润为300000元,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积金30000元,税后利润尚余270000元。5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54000元。按照税法规定,5名出资人要按20%交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元,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合计交纳154000元。
我们对这个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把它变更为合伙制企业(或在注册企业前就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预计年所得额400000元,提取私营企业发展基金150000元,尚余250000元,每人分50000元。依据规定,他们的个人所得适应30%的税率,每人纳税10750元(50000×30%-4250),5人合计纳税53750元,这就比公司制企业少纳税100250元(154000-53750),税负降低率为65.1%。
所以说,对于经营风险不大、投入资本较少的小型企业,很适合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企业);一些企业做大了,再转变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也不迟。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税法和条例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缴税,超过的,按25%缴税(见表1)。这中间有5个百分点的税收利益,对一些小型企业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我们的筹划思路是:
1、如果企业在资产和从业人员方面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适应政策,比如把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者采购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子公司,就可以把资产和人员这两个指标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同时还可以把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开来。
2、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万元,可以采取递延收入的措施,把部分收入延期,作为下一个年度的收入。
案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交纳企业所得税。1~11月销售收入为36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25.2万元(360×7%),不到30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需交纳所得税50400元(25.2万元×20%)。
这个企业在12月这个月,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90万元,年终汇算收入总额为450万元,按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31.5万元,超过30万元,适用的是25%的税率,需交纳企业所得税78750元(31.5万元×25%)。
显然,这个12月份的收入就是节税筹划的重点,我们要采取合法的措施,把12月份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去。
把这家企业12月份90万元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第一期12月31日之前收回价款三分之二,第二期在下一个年度1月份再收回价款三分之一。那么,这个企业12月份确认的收入就是60万元,全年收入为420万元,按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29.4万元(420×7%),适用的税率仍是20%,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58800元(29.4万元×20%),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9950元(78750-58800),税负减轻率25.33%(19950÷78750)。
对于递延到下一个年度的30万元收入,在以后年度,也可以按同样方法让其适用20%的税率,这样也只需要纳税4200元(30万元×7%×20%)。
通过这样一个筹划,这个企业总体节税为:15750元(78750-58800-4200),总体税负减轻率为20%(15750÷78750)。这个税负减轻率正好是税率从25%降到20%的降幅(5%÷25%)。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规避企业所得税
从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看,大体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几类。大多数企业都是以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目的是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分散经营风险,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但是,从纳税的角度来说,特别是对小型企业来说,这并非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公司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得到的税后分红也要纳税,这就是典型的“重复纳税”问题。
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第二条补充道: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法的意思很明确: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人的实际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如表2所示):
我们建议那些规模不大、经营风险小的企业,以及特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该选择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来从事经营活动。
案例分析如下:
有5个人共同以等额出资组建一股份公司,预计年应税所得额为400000元,在所得税税率25%的条件下,应缴所得税为100000元,税后利润为300000元,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积金30000元,税后利润尚余270000元。5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54000元。按照税法规定,5名出资人要按20%交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元,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合计交纳154000元。
我们对这个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把它变更为合伙制企业(或在注册企业前就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预计年所得额400000元,提取私营企业发展基金150000元,尚余250000元,每人分50000元。依据规定,他们的个人所得适应30%的税率,每人纳税10750元(50000×30%-4250),5人合计纳税53750元,这就比公司制企业少纳税100250元(154000-53750),税负降低率为65.1%。
所以说,对于经营风险不大、投入资本较少的小型企业,很适合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企业);一些企业做大了,再转变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也不迟。